半岛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7月19日,甘肃省半岛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体育局原副局长、临夏市委原书记曹正民受贿案,以被告人曹正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判决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正民利用担任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副州长、临夏市委书记、甘肃省体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相关手续协调办理、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79.495089万元,产生孳息122.171448万元,其中300万元未实际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正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正民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情节,认罪悔罪,受贿所得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正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